(2017)苏0412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常州市骏鹏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骏鹏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民催8号申请人:常州市骏鹏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庙桥府前路33号。法定代表人:王公平,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常州市骏鹏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于当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八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常州市骏鹏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30005226849610,票面金额168000元,出票人常州美欧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常州泰瑞美电镀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市武进支行营业部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骏鹏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骏鹏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薛向阳审 判 员 王 新代理审判员 张佳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