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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白庆学与邵树利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庆学,邵树利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81民初853号原告:白庆学,男,1953年11月4日出生,住铁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娟,女,1989年6月6日出生,住铁力市。被告:邵树利,男,1963年4月11日生,住铁力市。原告白庆学诉被告邵树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庆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4元减半收取582元由原告白庆学负担。审判员  韩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招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