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郁晓影与刘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晓影,刘云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745号原告:郁晓影,女,汉族,退休职工,住抚松县。被告:刘云发,男,汉族,退休职工,住抚松县。郁晓影与刘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郁晓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刘云发的起诉。本院认为,郁晓影撤回对刘云发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郁晓影撤回对被告刘云发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郁晓影负担。审判员 王贤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路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