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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郁晓影与刘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晓影,刘云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745号原告:郁晓影,女,汉族,退休职工,住抚松县。被告:刘云发,男,汉族,退休职工,住抚松县。郁晓影与刘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郁晓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刘云发的起诉。本院认为,郁晓影撤回对刘云发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郁晓影撤回对被告刘云发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郁晓影负担。审判员  王贤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路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