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执恢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薛长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薛长岭,李玉兴,王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恢13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人代表人:牛为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太星,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赵寨子支行客户经理,住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执行人:薛长岭,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执行人:李玉兴,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执行人:王立霞,女,196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长岭、李玉兴、王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长岭、李玉兴、王立霞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6执恢字第1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军审判员 张庚田审判员 刘 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