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贾红与万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红,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贾红,女,195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万斌,男,汉族,1970年4月1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0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万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斌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上述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万斌银行存款502788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