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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立志、青岛益友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志,青岛益友锻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259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志,男,1966年3月1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益友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王会友,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立志与被执行人青岛益友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81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1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18日将案款交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将上述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民初13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永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