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卿与孙廷良、林云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卿,孙廷良,林云财,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2178号原告:陈卿,男,汉族,1961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孙廷良,男,汉族,1979年6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林云财,男,汉族,1972年2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南山路89号蚌山区人民政府办公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21736323。法定代表人:顾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卿诉被告孙廷良、林云财、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陈卿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蕴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桑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