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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4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文妮与梁金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妮,梁金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1民初4082号原告:王文妮,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博,丰县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言俊,丰县范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金桥,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原告王文妮诉被告梁金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金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文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2000元,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7、8月份,被告因搞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2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原告无奈向公安机关报警,2017年4月6日,有丰县公安局梁寨派出所三名公安干警在场,被告亲笔书写了借条一张。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公证判决。被告梁金桥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梁金桥于2015年7、8月份向原告王文妮借款22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7年4月6日出具借条一张。至今,被告梁金桥未向原告王文妮偿还上述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梁金桥向原告王文妮出具的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故原告王文妮要求被告梁金桥偿还借款22000元的诉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王文妮可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催要后的利息。被告���金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金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文妮借款22000元及利息(以2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7月14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文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金桥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史宝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 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