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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4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孟强与苗帅、陆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强,苗帅,陆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738号原告:孟强,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苗帅,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陆玉林,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强诉被告苗帅、陆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孟强负担。审判员  李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