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4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孟强与苗帅、陆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强,苗帅,陆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738号原告:孟强,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苗帅,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陆玉林,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强诉被告苗帅、陆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孟强负担。审判员 李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