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2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孙铁军与王顺斗、王朋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铁军,王顺斗,王朋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2830号原告:孙铁军,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王顺斗,男,55岁,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朋朋,男,28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铁军与被告王顺斗、王朋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孙铁军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铁军负担。审判员 王 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司庆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