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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2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孙铁军与王顺斗、王朋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铁军,王顺斗,王朋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2830号原告:孙铁军,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王顺斗,男,55岁,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朋朋,男,28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铁军与被告王顺斗、王朋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孙铁军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铁军负担。审判员 王 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司庆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