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72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滕玉双与大连万大源食品有限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玉双,大连万大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2民初576号原告:滕玉双,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李家镇石槽村许家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喆,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慧,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万大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李家石槽村。法定代表人:赵巍。原告滕玉双与被告大连万大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大源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滕玉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滕玉双撤回对万大源公司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滕玉双撤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滕玉双已预交),减半收取15400元,由滕玉双负担。审 判 长 武寒霜人民陪审员 裴兆斌人民陪审员 姜弋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金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