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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执5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艾红、许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艾红,许某,许京美,宋德新,胡家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5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艾红,女,1967年6月10日出生,住莱芜市钢城区。申请执行人:许某。申请执行人:许京美,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住莱芜市钢城区。被执行人:宋德新,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住淄博市博山区。被执行人:胡家存,男,1964年1月1日出生,住淄博市沂源县。申请执行人王艾红与被执行人许某、许京美、宋德新、胡家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6)鲁0302民初4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宋德新、胡家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艾红、许某、许京美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42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韩克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丙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