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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8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黄蓉与董天宝、绵阳泓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蓉,董天宝,绵阳泓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8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蓉,女,汉族,生于1967年5月27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董天宝,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泓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昌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陈亮,公司董事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执行黄蓉申请执行董天宝、绵阳泓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审判长  张艳君审判员  赵礼华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政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