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4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德芬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罗铁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芬,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罗铁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4662号原告:赵德芬,女,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782895012N。代表人袁晓芳,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罗铁平,男,1970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原告赵德芬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罗铁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赵德芬于2017年8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9元,因原告赵德芬变更诉讼请求,退还案件受理费919元,剩余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德芬承担。审判员 丁再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忠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