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笪久张与叶亚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笪久张,叶亚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353号原告:笪久张,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叶亚奎,男,199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笪久张诉被告叶亚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笪久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3元,由笪久张负担。审 判 长 雷经天审 判 员 侯方根人民陪审员 黄红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永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