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3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张国林、吴富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林,吴富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3614号申请人:张国林,男,196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申请人:吴富先,男,196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申请人张国林与被申请人吴富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国林已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富先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的房屋予以保全,申请人张国林以名下所有的位于中牟县新城区房屋一套和位于中牟县城关镇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富先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的房屋,保全期限为二年;查封申请人张国正所有的位于中牟县的房屋,保全期限为二年。查封申请人张国正所有的位于中牟县城关镇的房屋,保全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国林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