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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3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任玉杰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丰元保温材料厂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玉杰,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丰元保温材料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3民初104号原告:任玉杰,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安图县。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丰元保温材料厂,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负责人:杨文海,职务经理。任玉杰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丰元保温材料厂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任玉杰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玉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玉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任玉杰负担。审判员  徐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星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