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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执6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王超、沙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沙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3执6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超,男,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沙昆,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王超与沙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303民初3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303民初3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松代理审判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许富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