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7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国华与哈尔滨市太平区蔬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华,哈尔滨市太平区蔬菜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7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国华,男,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681号7单元302室。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太平区蔬菜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681号。法定代表人:高宝顺,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国华与哈尔滨市太平区蔬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4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太平区蔬菜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太平区蔬菜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太平区蔬菜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685号(建筑面积:974.27平方米、产权证号:1001061752)的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太平区蔬菜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685号(建筑面积:974.27平方米、产权证号:1001061752)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