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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于宇与乾安县鸿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宇,乾安县鸿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778号申请执行人于宇,乾安县人。被执行人乾安县鸿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于宇与被执行人乾安县鸿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3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清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