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执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执行人XX锋与朱业玲民事判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锋,朱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1563号被执行人XX锋。被执行人朱业玲。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深罗法刑初字第6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没收被执行人XX锋、朱业玲的财产,上缴国库。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XX锋、朱业玲以其子女陈泽民、陈道道、陈明道的名义购买的大世界商城的部分商铺:1128、1132-10铺位、1132-11铺位、1132-20铺位、1132-21铺位、2113A-1铺位、2113A-16铺位、5004A、5004B、5004C铺位、6004A、6004B、6004C铺位、7004A、7004B、7004C铺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子女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坤赞审判员 唐海彪审判员 李欣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志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