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秀林与郭建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呼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林,郭建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呼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2221号原告:王秀林,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内蒙古大兴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铖,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呼伦支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阿里河路34号。法定代表人:孟庆峰,经理。原告王秀林与被告郭建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呼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王秀林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秀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秀林撤诉。审判员 陈秀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