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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4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高珂、厉励与王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珂,厉励,王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4976号原告:高珂,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湘亮,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厉励,女,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珂(系原告厉励之夫),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王伟,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艳,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乾乾,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高珂、厉励诉被告王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高珂、厉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伟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珂、厉励撤回对被告王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高珂、厉励负担。审 判 员  赵 勇人民陪审员  尹翠美人民陪审员  隋保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