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冯华、仲芳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华,仲芳志,冯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冯华,女,1964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仲芳志,男,1974年11月17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冯丽华,女,1974年4月25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冯华申请执行仲芳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39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391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费修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