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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冯华、仲芳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华,仲芳志,冯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冯华,女,1964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仲芳志,男,1974年11月17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冯丽华,女,1974年4月25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冯华申请执行仲芳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39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391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费修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