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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59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阮波与周小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波,周小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5908号之一原告:阮波,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周小石,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原告阮波与被告周小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3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阮波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阮波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计93.5元。审 判 长  张 颖人民陪审员  章六虎人民陪审员  王国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金丽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