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京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京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157号被执行人周京长,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02月17日丽水遂昌法院(2015)丽遂刑初字第0010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京长所有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3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