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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京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京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157号被执行人周京长,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02月17日丽水遂昌法院(2015)丽遂刑初字第0010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京长所有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3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