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陕西天时现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炜、王文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天时现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炜,王文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320号申请人执行人:陕西天时现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年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纪东,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炜,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文敏,男,汉族。原告陕西天时现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炜、王文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陕1024民初8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由被告王文敏当庭给付原告货款9323元,由第三人王炜在2016年11月1日前向原告给付货款1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元;被告王文敏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如未按上述约定期限给付剩余20000元货款,则应向原告支付从2016年1月26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第三人王炜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案件款后,剩余案件款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天时现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剩余案件款10000元及利息,以及受理费250元。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陕西天时现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西安欧轩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天骄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西安万锦商贸有限公、章涧水等五案同时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炜、王文敏给付其货款共计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炜、王文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炜、王文敏给付五申请执行人货款及利息共计58000元。剩余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金五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不再要求执行。本案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4民初8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鸿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席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