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1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与被告李成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李成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107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849497861N(1-1),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北京中路6号。代表人:陶银,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敏敏,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华,男,1975年11月5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3561688-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文靖西路108号。代表人:张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秀,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芝,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与被告李成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1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乔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俞亮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