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包卫华与陈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卫华,陈伟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2922号之一原告:包卫华,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黄店镇下包村下包北山路**号,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陈伟玲,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包卫华与被告陈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包卫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卫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卫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包卫华负担。审 判 员 练 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钟梓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