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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2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武汉慧联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与田锐、XX手(武汉)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慧联无限科技有限公司,田锐,XX手(武汉)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锐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478号之一原告:武汉慧联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光谷展示中心扩建项目D座1层1室108-116室。法定代表人:胡昱,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万涛,湖北本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锐,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被告:XX手(武汉)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师园路5号华中师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办公楼(1栋)2层。法定代表人:田乐。被告:武汉锐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田锐。原告武汉慧联无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田锐、XX手(武汉)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锐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武汉慧联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慧联无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慧联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共计4670元,由原告武汉慧联无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羽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