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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刑终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路战军、闫社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战军,闫社勤,张更民,蔡守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刑终195号原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路战军,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长葛市,汉族,群众,初中毕业,经商,户籍地河南省长葛市,住长葛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被逮捕。辩护人吕建刚,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社勤,女,1958年11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伊川县,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毕业,任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西草店村支部副书记,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被逮捕。辩护人原琳,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高楠,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张更民,男,1958年8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伊川县,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伊川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蔡守立,男,1964年12月4诶出生于河南省伊川县,汉族,群众,高中毕业,经商,住河南省伊川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月1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被逮捕。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更民、路战军、蔡守立、闫社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豫1082刑初28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路战军、闫社勤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2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艳玲审判员  查丰岭审判员  高东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