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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江山市汇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山康宝行汽车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山市汇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山康宝行汽车有限公司,姜小华,徐燕娟,谢巍君,徐海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538号申请执行人江山市汇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中山路25号5楼,组织机构代码:91330881076213213K。法定代表人王国。被执行人江山康宝行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塔东村百廿秤自然村113号,组织机构代码:582693061。法定代表人姜小华。被执行人姜小华,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徐燕娟,女,1977年1月18日出生,住江山市。被执行人谢巍君,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徐海瑛,女,1978年9月11日出生,住江山市区。江山市汇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山康宝行汽车有限公司、姜小华、徐燕娟、谢巍君、徐海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4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山市汇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0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江山康宝行汽车有限公司、姜小华、徐燕娟归还申请执行人江山市汇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全费5000元,谢巍君、徐海瑛对上述借款在最高额1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山康宝行汽车有限公司已歇业,诉讼中轮后查封的其位于江山市双塔街道塔东村百廿称自然村113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因设定抵押,故上述财产现由抵押案件依法处置中。系列案件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谢巍君、徐海瑛位于江山市虎山街道聆泉阁3幢504室及6号车库依法处置,并分配完毕,本案分配得执行款4236元。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江山市汇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江山康宝行汽车有限公司、姜小华、徐燕娟、谢巍君、徐海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81执5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毛卓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万俊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