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2执恢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胡炳生、刘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炳生,刘杰,潘俊英,刘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结案用)(2017)鲁1402执恢402号申请执行人:胡炳生被执行人:刘杰被执行人:潘俊英被执行人:刘建新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05)德城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已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炳生与被执行人刘杰、潘俊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协议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7)鲁1402执恢402号执行案件结案���执行长  刘世文执行员  王身杰执行员  邓华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雒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