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16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徐帅群与东莞市莫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周友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帅群,东莞市莫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周友波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6795号原告:徐帅群,女,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委托代理人:吴佑坤,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莫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街道东纵大道138号盈锋广场商务中心9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519819716。法定代表人:周友波,经理。被告:周友波,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金蔚,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云平,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徐帅群诉被告东莞市莫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周友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帅群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莫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周友波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15.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帅群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凤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