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鲁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金栋申请执行杜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栋,杜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鲁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栋,男,汉族,1943年4月16日生,农民,住鲁山县。被执行人:杜银,男,汉族,1963年8月27日生,农民,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刘金栋与杜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刘金栋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鲁执字第56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大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鑫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