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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3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余安琼与沈德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安琼,沈德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3民初354号原告:余安琼,女,生于1966年10月20日,住四川省大邑县。被告:沈德友,男,生于1972年07月12日,住四川省茂县。原告余安琼与被告沈德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31日立案。原告周兴强于2017年0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安琼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安琼撤诉。案件受理费95.00元,由原告余安琼负担。审判员  刘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付贤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