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付仁燕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仁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13刑初29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仁燕,女,1988年9月3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都匀市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址:贵州省都匀市,现住贵阳市白云区。2016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3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7]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仁燕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仁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付仁燕进入位于白云区麦架镇弼夜发宾馆3011房间,即贵阳电子职业学校租用的学生宿舍内,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王某、钟某、雷某、穆某的手机四部及谭某的吉他一把盗走。2017年6月6日,白云分局民警在弼夜发宾馆门口将付仁燕抓获。经贵阳市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中被盗的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898元、金立F100手机价值人民币539元。案发后,被盗吉他已追回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付仁燕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付仁燕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王某、钟某、雷某、穆某、谭某的陈述,证人戴某、张某的证词,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民警顾某、邓某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6)黔0123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贵阳市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白改估鉴)字(2017)12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付仁燕辨认作案现场及图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仁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进入他人住处,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仁燕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付仁燕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以被告人付仁燕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的量刑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仁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二、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雪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芮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