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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4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锋与盛敬仁、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锋,盛敬仁,刘敏,盛公文,王爱荣,盛公书,王秀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345号原告:李锋,男,汉族,1985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俊丽,女,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盛敬仁,男,汉族,1992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刘敏,女,汉族,1993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台前县。被告:盛公文,男,汉族,1970年1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爱荣,女,汉族,1970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盛公书,男,汉族,1962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秀芝,女,汉族,1962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锋与被告盛敬仁、刘敏、盛公文、王爱荣、盛公书、王秀芝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李锋催缴诉讼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英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