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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西安威特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与青海省集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威特热能技术有限公司,青海省集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2014号原告:西安威特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3栋4号。法定代表人:辛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权,男,该公司经理。被告:青海省集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75号。法定代表人:任黎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西安威特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集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西安威特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威特热能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威特热能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计189元,由原告西安威特热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