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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申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安得虎因与被申请人黄有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安得虎,黄有龙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8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得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有龙。再审申请人安得虎因与被申请人黄有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9民终1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安得虎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与小宛农场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被申请人不享有所涉土地的经营权,申请人也没有和被申请人签订租赁协议,申请人承包的是小宛农场的土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2008年4月16日,被申请人黄有龙与甘肃省国营小宛农场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土地440亩,期限20年,四至明确,事实清楚。承包期内黄有龙经该农场同意转租部分承包地给申请人耕种,安得虎亦认可其耕种土地为租种,须交纳相应的租赁费,原审法院结合案件其他证据材料,认定自2009年起双方之间形成事实耕地承包关系,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得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利平代理审判员  何星君代理审判员  高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智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