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5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邓建、陆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通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建,陆敏,陆鹏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3执14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瑞,住开鲁县。被执行人乌日根,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7)内0523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乌日根在开鲁县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2017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10日。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殷国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丛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