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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5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邓建、陆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通州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建,陆敏,陆鹏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3执14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瑞,住开鲁县。被执行人乌日根,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7)内0523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乌日根在开鲁县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2017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10日。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殷国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丛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