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3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燕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燕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3142号原告:天津开发区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27号。法定代表人:张津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庆,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燕平,女,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天津开发区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燕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天津开发区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开发区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秋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焱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