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刑申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金治敏对金治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刑申161号金治敏:你因原审被告人金治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对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刑终248号刑事判决不服,以金治君仅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一个月,犯罪金额最多应为50万,原审认定其对全案105万的事实负责有误,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金治君虽未在吉林市昌尔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尔盛公司)中担任任何职务,但在昌尔盛公司成立之初,就已经与杨斌形成利用设立该公司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之共同犯罪故意,并与杨斌共同实施虚开行为,金治君在吉林还是外地均不影响对其虚开事实的认定,且你未提供证据证明金治君未参与后期犯罪活动,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生效判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犯罪数额标准,认定金治君虚开税款数额105余万元为数额较大,并充分考虑金治君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系从犯、缴纳部分罚金等各项量刑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从而改判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