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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邓州市牧原养殖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州市总工会,邓州市牧原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豫1381民督3号申请人:邓州市总工会。法定代表人:陈祖胜,男,任工会主席。被告申请人:邓州市牧原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庆伟,任执行董事。申请人邓州市总工会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邓州市牧原养殖有限公司拖欠邓州市总工会2015-2016年度工会会费(或筹备金)1331713元,并提供了邓州市牧原养殖有限公司2016年度工会经费拨交情况审查表等书面材料予以证实,要求被申请人邓州市牧原养殖有限公司给付全部拖欠的工会会费。邓州市牧原养殖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申请支付令数额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邓州市牧原养殖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邓州市总工会会费(或筹备金)1331713元。申请费559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