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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江西省中业景观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洪城大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中业景观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洪城大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2235号原告:江西省中业景观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2路18号高新创业园第4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6769773088Y。法定代表人:张静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艳平,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城大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昌县东新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6750151B。法定代表人:刘如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中业景观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城大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中业景观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36元,减半收取341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喻国弟人民陪审员  涂凤鸣人民陪审员  肖守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闵道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