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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志英与新疆塔里木大漠枣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志英与新疆塔里木大漠枣业有限公司借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报告(2017)兵01执63号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申请执行人徐志英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新疆塔里木大漠枣业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符合立案执行的条件,于2017年8月9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由呼应军作为本案的执行员。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徐志英,女,汉族,1974年8月31日出生,土地承包户,现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被执行人:新疆塔里木大漠枣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667648-8,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工业园区青松路。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董事长。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标的。1.执行标的:总债务50738.29元2.被执行人应负担债务:债务50738.29元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50738.29元案款足额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的规定,本案执结。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标的、结案理由综上所述,申请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完毕,应予结案。承办人:呼应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