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19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薛品英与王财永、方国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品英,王财永,方国萍,夏妙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9213号申请人:薛品英,女,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申请人:王财永,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方国萍,女,196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夏妙珍,女,194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人薛品英与被申请人王财永、方国萍、夏妙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薛品英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夏妙珍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薛品英提供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夏妙珍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薛品英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XXX弄XXX号XXX室担保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章凌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