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巫碧琴、欧阳懂与惠州碧海湾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碧琴,欧阳懂,惠州碧海湾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执298号申请执行人巫碧琴,女,汉族,1984年4月23日出生,住深圳市大鹏新区。申请执行人欧阳懂,男,汉族,1984年12月26日出生,住深圳市大鹏新区。被执行人惠州碧海湾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小桂碧架山农庄地段。法定代表人:刘文洪。关于申请执行人巫碧琴、欧阳懂与被执行人惠州碧海湾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退款协议纠纷一案,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惠仲案字第63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惠州碧海湾旅游度假区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惠州大亚湾支行44×××2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4650元至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44×××85(户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惠州江北支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冯积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林惠燕书 记 员 李志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