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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2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武汉鑫创环球进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鑫创环球进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2685号原告武汉鑫创环球进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6C49市汉阳区燎原路108号。法定代表人雷国政,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林华,系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游艺路2号。单位负责人李顺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鑫创环球进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鑫创环球进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