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徐飞与曹国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飞,曹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徐飞,男,生于1985年5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曹国强,男,生于1963年4月22日,汉族,文化程度不详,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国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飞依据(2016)川0823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7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国强退还安全风险金8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国强系自贡市人,具体去向不明。经查在本辖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经委托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对其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未能反馈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此予以认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学斌审判员 蒲玉章审判员 乔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晶 百度搜索“”